公司是现代民法体系打造将来才进步起来的一种新型企业组织形式。
公司是法人,是法律上的居民,法律既是给予公司生命的爸爸妈妈,又是护佑公司成长的重点社会环境。
股东有限责任和董事会集中管理等基本治理规则,为公司制企业提供了无限的成长边界和吸纳资源及管理能力的空间。
正是有限责任及其相应的法律支撑,扩展了公司制企业的股东边界,才会产生成千上万乃至几10、几百万股东一同拥有些现代大型企业组织。
然而,假如没配套的董事和董事会规范,有限责任规范则会被股东滥用于过度的冒险,更不是真正的企业进步。
除去作为一种责任承担和追究机制以外,董事和董事会规范还进一步扩展了公司制企业的合作边界。
有限责任规范扩展了股东之间物质资本的合作边界,使不相识的股东之间可以一同投资和拥有一家企业。
董事和董事会规范则进一步扩展了拥有物质资本的富人和拥有管理才能的没钱人之间的合作边界。
在人类创造现代公司规范之前,大家即便可以找出来一些所谓的百年老店,其规模与现代大型公司相比,也实在是小得可怜。
同时拥有创建企业的物质资本和管理企业的人力资源的人已经是凤毛麟角,再足够幸运地拥有可以继承和光大父业的后代,就肯定是小概率事件了。
富不过三代的根本缘由,是没打造一种让富人与没钱人之间相互信赖并有效合作的机制。
股份企业的规范为这种合作提供了一种用合同替代信赖的出路,让企业管理从基于信赖关系的人治走向基于契约关系的法治。
英美德日等发达国家的职业经理人规范是其公司治理进步的一个结果。
在1860|1870年期间,几个主要发达国家相继颁布了新的公司法规,引入股东有限责任、董事会集中管理等现代公司治理规范,到1900年前后,很多的第一代开创者退位时,兴起了职业经理人接班的做法。
此时,几个发达国家的大股东权力限制和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等法律已经很完善,公司运作中董事会也已经完全到位,跟随创业人士的经理大家也已可以担当继续领导公司前进的重任。
有效的公司治理,可以保证不再介入经营的公司股东可以享遭到公司经营的成就(当时最低的需要就是常规性的年度固定分红),开创者得以安心地退居二线。
中国不少企业的近况仍然是大股东的权力没遭到严格限制、小股东的权利没得到有效保护、董事会更是没真正到位,不介入经营的股东享受公司经营成就(年度固定分红)不只没形成常规,而且是稀少现象。
这样的情况下企图在公司治理上搞跨越式进步,让外来的经理人入主公司,其结果不言而喻。
怎么样使大小股东的权益得到合理平衡的安排,怎么样让董事会真正独立和有效,进一步达成经理人的完全职业化和市场化,是摆在绝大部分中国公司面前的一个尚待完成的艰巨任务。